同方全球凡尔赛PLUS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精品汇
2022-12-20
尊敬的先生/女士,您们好!同方全球人寿重磅定制新品——同方全球凡尔赛PLUS重大疾病保险上线啦,涵盖185种疾病,全方位保障!
【产品亮点】
① 涵盖185种疾病,全方位保障;
② 重疾赔付加倍,最高180%基本保额;
③ 轻中症累计最高赔付5次;
以上重要信息请您查收,本产品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全国可在线投保。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 详见保险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130%/180%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90日。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但未满六十五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除“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五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五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以五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之和达到五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
轻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15%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若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我们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本合同轻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轻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我们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可选) 详见条款
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不承担该种“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再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含持续、复发及转移),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本合同的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上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再次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本合同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